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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常政发〔2008〕168号 |
|---|---|
| 颁布日期:2008-11-12 | 失效日期:2009-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鼓励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取消价格限制,凡是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上的商品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按1%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税,政府全额补贴购房者。
(三)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返还购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当年度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当年度返还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单套购房款的5%。
(四)个人转让购买未满5年的住房,返还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购房款的20%。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准。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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