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8〕122号
颁布日期:2008-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市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朝阳市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保持房地产市场

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住房需求

(一)加快旧城区住宅小区特别是危旧住房改造步伐,激活固有的住房刚性需求。全市要在4年内对房屋破损严重、户型结构单一、配套设施落后、环境状况不佳且存在安全隐患的182.8万平方米老旧住宅(其中:市区70万平方米,各县112.8万平方米),以每年安排46万平方米的速度进行改造。在采取就地安置、异地安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旧城区的原住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

(二)突出高品质的区域开发。凤凰新城要在2009年安排不低于500亩土地、完成70-100万平方米的高档小区建设;启动孟克区域改造,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启动南塔广场东侧滨汇华庭10万平方米的改造工作;规划什家河以北4平方公里燕都组团的区域开发。上述区域的开发建设任务要用3-5年的时间完成,同时,推动西部工业园区和机场临空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朝阳县新县城的建设,2009年启动建设10万平方米的公建和住宅小区。

(三)着力做好城中村的开发改造。用5年的时间将现有城中村改造完毕。2009年安排7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其中肖家10万平方米,八里堡20万平方米,榆树林20万平方米,吴家洼和西大营子20万平方米。

(四)大力推进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围绕城市的重要节点和商圈,进一步推进新华广场中央商务区、兴隆商务区、文化广场新天地购物中心和豪德购物广场的开发建设,继续引进国内外知名零售企业进入我市。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每年建设廉租房2.5万平方米(市本级不低于1万平方米),以满足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承租。每年建设经济适用房5万平方米(市本级不低于2万平方米),提供给830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消费者购买。

(六)全面启动县城房地产市场。加快推进112.8万平方米的县城危旧住房改造步伐。北票要在三年内完成6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依托国家关于推动农村发展的政策优势,做好村镇的规划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并通过村屯改造腾出土地,大力发展能与本地区优势资源相结合的工业地产、商业地产。

(七)鼓励农民和外市人口进城购房。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可随购房人一并迁入城区,并可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

二、搞活房地产交易市场

(八)结合房地产发展形势,定期举办符合本地市场特点的房屋交易大会,在房交会举办期间,购房交易费和手续费减半征收。

(九)进一步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年龄限制。

将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最高贷款年限由15年提高到20年。商品住宅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到20%。二手房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到40%。最高贷款年龄由男60岁提高到65岁,女55岁提高到60岁。

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之内,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不足,还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与全省其他各市相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十)允许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办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经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

(十一)协调银行加大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所提供的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可下浮30%,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

(十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从而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房者,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十三)适当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收取抵押担保费的比例由5‰调整为4‰。

(十四)放宽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条件。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即可认定为普通商品房,交易时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取消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限制。

(十五)暂缓征收个人住房转让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十六)对自开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

(十七)对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或变相征收。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管理与建成小区的物业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发

(十九)做好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策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开发办)、外经贸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大力开展房地产项目规划和策划工作。年底前,在市建委(规划局)建立房地产项目规划和策划方案储备库,策划、包装一批重点住宅、商业、工业地产项目,到域外进行招商。

(二十)大力发展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制定扶持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在本地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投资回报率小或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的工业地产项目,可以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商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一)努力打造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在传统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可比照国家支持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业进行扶持。特别要大力推动有实力的单位成立专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对积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各商业银行,政府将根据其支持额度,按相应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二)定期召开银企对接座谈会,协调银行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品种原则上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项目的开发情况给予延期。鼓励信托机构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十三)在土地出让管理方面,要适当放宽清理闲置土地期限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期限。同时,还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以及城市拆迁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土地规模以及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使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匹配。对城市建设用地、新征集体土地,要做好基准地价的调整工作。为鼓励集约用地,对于超过11层住宅项目,市本级收取的超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予以免收。

(二十四)坚持以净地出让为主进行土地出让。在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现行市场实际,调整拆迁补偿作价标准。同时,加大依法拆迁工作力度,以缩短开发项目的运营周期。

(二十五)对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数额,经市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十六)加快城市道路、煤气、供热及电力等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整合学校、社区、文化娱乐、商业、体育等公共资源,形成人流物流聚集区,为房地产开发提供环境支持。

对于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煤气、上下水、供暖等管线工程的造价,应由供需双方或一方提出,交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造价进行审核,以审定后的造价额作为双方议标的基数签订施工合同。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市政工程建设企业进入本地的煤气、供水、供暖等工程安装市场。待工程完工并经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上述单位并网管理。

(二十七)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且不予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项目,要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同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经原收费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返还手续。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用建筑材料等商品变相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企业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二十八)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按完成主体工程和工程竣工两步骤,分两次持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应予以返还的专项资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以其它商品抵顶返还。

(二十九)对于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原则上可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十)为了更好地节约水资源,避免用水浪费,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用水监察力度。供水单位对2009年新开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建筑施工用水要按表计量收费。

(三十一)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的清理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予以坚决取缔。

(三十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商品房和二手房合同网上备案数据,及时准确地披露市场供求、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上述政策中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九)项内容的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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