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4〕59号
颁布日期:2004-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59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拱墅区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根据杭州生态建设目标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任务,现就我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是生态市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立法及规划工作的相对滞后,存在着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轻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现象,造成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我区辖区内现有露采矿山9家,多数在沿交通干线可视范围,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根据杭政[2000]233号及拱政发[2000]120号文件精神,我区范围内所有矿山生产企业已全部关停,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今年,杭州市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市与我区签订了“杭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我区可持续发展和打造“四大品牌”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区建设目标,切实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步伐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进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浙政办[200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杭政函[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要根据生态环境区建设的目标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并把废弃矿山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2007年前,我区废弃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开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负责治理;作为其他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由政府责令停采、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具有矿山使用权的单位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政府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列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想方设法,积极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要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解决我区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问题。据初步测算,我区矿山治理复绿经费共需1500万左右,其主要筹措渠道:一是争取省、市立项,由上级政府财政下拨一部分;二是区、镇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区域治理资金;三是向协作单位市环保局争取一部分;四是辖区受益单位出一部分;五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出让土石方所得补充一部分。此外,还可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治理资金问题。

四、加强领导,确保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已成立拱墅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有关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管理和配合,计经、农业、公安、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给予帮助。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督促矿山治理责任单位认真编制治理方案,制订保护治理实施意见,对方案进行审定,协助办理采矿许可证及治理工程的验收等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山林权属确认及纠纷调解,对矿区采伐林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协助矿山复绿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治理工程所需的爆破物品的审批、监督管理,处理相关的治安问题;区计经局负责监督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协助处理好伤亡事故;市环保局拱墅环保分局负责对污染进行督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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