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发〔2006〕29号
颁布日期:2006-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6〕29号

关于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理顺税收关系的意见》(拱政[2006]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对镇、街道领导班子财政收入责任考核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目标考核。现将具体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

镇、街道税收工作站征收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税)。

三、考核形式和方法

1、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下达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税)目标任务数。

2、年终根据地税部门核实的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税),确定各镇、街道的完成情况。

3、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税)征管目标考核不单独设奖,奖励与镇、街道领导班子财政收入责任考核1%奖励挂钩。完成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税)目标任务,镇、街道领导班子财政收入责任考核1%奖励全额兑现;未完成任务,镇、街道领导班子财政收入责任考核1%奖励按90%发放。

四、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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