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哈政办综〔2008〕47号
颁布日期:2008-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应对法》,建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落实《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二、考核内容

(一)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要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组建相应的办事机构。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区、县(市)政府要分别制定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2008年年底前,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及村屯(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针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对已确定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检查、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六)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和明确以公安、民兵、预备役为主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明确专业救援队伍、各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要大力发展应急自愿者队伍。

(七)各区、县(市)政府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承担保险义务,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八)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九)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着重做好应急知识进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地方财政的保障力度,确保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编制周密翔实的应急管理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各项重大应急管理工作经费需要。

(十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区、县(市)政府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限和程序,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预警发布和报告、通报制度,确保预警发布和报告、通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应对法》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十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制定近期、中期和远期恢复重建计划;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

(十五)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考核方式

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于2008年年末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区、县(市)政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检查,确定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目标评估考核责任制,切实做好目标评估考核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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