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07〕 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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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1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及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也要按上述要求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中小户型在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在全市范围内总量和项目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三、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优先保证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优先安排危房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和公益事业工程的拆迁,合理控制其他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要把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优先安排建设计划、资金,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坚决禁止挂靠开发、无资质开发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开发行为。
(二)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全面实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制度,严禁预售商品房转让。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预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建立预售资金专项帐户,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使预售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建设。房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继续执行好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每年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5%左右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做好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等的测算论证及调整实施工作,保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规范集资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八、充分发挥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工作的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协作,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九、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由市房产局牵头,在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的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市建设、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体系,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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