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黑政发[1993]10号 |
|---|---|
| 颁布日期:1993-02-09 | 失效日期:2007-08-06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黑政发[1993]10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精神,决定对省政府1988年12月5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二)项修改为:“机动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征期为6月、10月。机动车按年一次征收,征期为3月,但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按3月、9月征期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1993年起施行。
1993-2-9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