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黑政法发〔200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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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23号发文日期:2007-04-1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我办将在2007年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前几年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开展立法评估工作,以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教训,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提供依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的法规、规章及其组织实施部门
(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畜牧局;
(二)《黑龙江省湿地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林业厅;
(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农委;
(四)《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为省环保局;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部门为省建设厅。
二、评估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地方性法规、规章各项内容设定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及由此所需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评估方式。深入实际,采取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考察、个别走访等方式,了解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听取基层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通过自上而下地收集、汇总情况和意见,为立法机关作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工作阶段,截至5月15日。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和省直有关组织实施部门分别向本级政府(行署)所属有关部门和本系统的下级部门布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同时,确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作为评估重点,一并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基层评估和汇总上报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确定的重点县(市)级有关组织实施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认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分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和省、市级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视情况参与、指导下级机关的评估工作,并逐级汇总情况和意见,形成综合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三阶段,全省抽样考察和汇总上报阶段,7月16日至9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办视情况会同省直有关组织实施部门,对部分地方和部门上报的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并汇总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形成综合报告,提出相应对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建议,报送省政府,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并抄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三、具体要求
(一)对已出台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开展立法评估,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二)立法评估工作旨在了解和评价法规、规章本身的质量,与考察各地、各部门的执法工作无关,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反映的成绩和问题要尽量附以具体事例或者案例,使评估结果有理有据、科学准确。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和省直有关组织实施部门选择确定的重点县(市)级部门要有代表性,兼顾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情况。
(三)本次立法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及重点县(市)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对所属有关部门的评估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如期上报评估结果。评估工作中遇有问题,可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咨询或者反映。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451—82660906,87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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