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7〕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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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105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及《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108号市长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城镇低保户的现状
我市辖区内共有非农业人口885941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0㎡,进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70390人。其中,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共有非农业人口568726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41187人。
二、保障标准、范围及程序
1、保障标准。依据《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108号市长令),连山区和龙港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0㎡,每户每月保障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8㎡,每户每月保障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2007年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月·㎡,租金核减的比例暂定为50%。
其他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的保障标准,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2、保障范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连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
(3)连山区和龙港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
(4)两年内家庭成员没有房屋产权出让记录;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5)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6)解放前参加革命、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或经相关部门鉴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伤残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困难家庭。
3、货币配租的计算。补贴资金(元)=家庭人口×补贴标准×(保障面积-现人均住房面积)×12个月
4、保障程序。廉租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制度。申请人持《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户口本、产权证(无房户由街道出具证明)、身份证等证件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由社区按申请对象“双困”程度进行排队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复查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
经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实施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综合因素,实行排队轮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顺序,并按规定办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手续。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要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住房和租金核减的结果予以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进行具体实施。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有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方可凭房屋产权证或与廉租住房等价的资产做抵押,确保实物配租家庭按《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108号市长令)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腾退廉租保障用房。逾期不退回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障原则及目标
1、保障原则。廉租住房保障坚持立足我市市情,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的原则;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
2、保障目标。2007年年底前,“四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结合棚户区改造购(建)一定数量小户型(36㎡-50㎡)廉租住房,以保障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需要,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要基本做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四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含低保边缘户在内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保障的具体措施
1、政策保障。实物配租中廉租住房建设享受与棚户区改造相同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确权登记及产权过户免收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契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减免;货币配租中免收房屋租赁税费。
2、资金保障。资金筹措主要有以下六种渠道:
(1)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市财政负责归集连山区和龙港区所需保障资金总额扣除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之后剩余资金的60%,区财政负责40%;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保障资金由各地区财政自行筹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兴城市、绥中县和建昌县财政负责归集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5)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通过自愿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献的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6)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补贴。
3、房源保障。为保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各级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1)与棚改新区建设相结合,适当建设一些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住宅楼,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将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直管公房划为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
(4)购一定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安置中混合产的私产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5)收购部分二手房或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到组织管理到位。成立葫芦岛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葫芦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为常设机构,隶属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四区”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常设的管理机构。
2、明确职责,做到部门配合到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组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保障规划、保障目标、保障标准、保障条件等;负责制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12月12日前上报省政府;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2007年底前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用户档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廉租住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及时编制廉租住房建设及改造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与国家、省发改委沟通、汇报,反映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的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廉租住房保障所需资金。2007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预算、追加财政预算或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到位;设立廉租住房筹集资金专户,对所筹集到的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办法,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以划拨方式保障供地;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的套数、面积;加大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力度,加大土地管理力度,禁止骗取划拨用地进行商业炒作。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身份确定;参与“双困”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参与动态管理;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关税费的减免;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提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意见。
市物价局负责廉租房租金标准的核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社区、街道负责保障对象的申请、初审、公示及登记工作;全力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3、严明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到位。市、县(市)两级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要遵照《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全程监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第120号令进行处罚。
六、本方案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附:葫芦岛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名单
葫芦岛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名单
一、葫芦岛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名单
组长:崔枫林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宁绥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红市财政局局长
郝廷怀市建委主任
戴晓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郝建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
组员:闫庆礼连山区副区长
赵家鹏龙港区副区长
姜涛南票区副区长
王佳喜杨杖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贾玉瓒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铁明市建委副主任
付兴奎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云彩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志新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冶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刘占武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段海波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竟文市房改办副主任
王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
吕子才市建委房产科科长
赵胜春市建委计财科科长
石俊廷市开发办主任
施连山市房产管理处处长
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下设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22人,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王铁明兼任,副主任由市房产处书记田春甦担任(兼)。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政策、文件、方案的制定、监管和组织实施;
2、负责“四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批、动态管理;
3、负责“四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审批、使用和发放;
4、负责制定“四区”廉租保障用房建设计划,负责廉租保障用房房源的筹集与分配;
5、负责“四区”廉租保障用房租金核算与收缴;
6、负责“四区”廉租保障用房的日常养护与维修;
7、指导和监督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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