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8〕25号
颁布日期:2008-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七日

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规模

2008年,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我市计划在连山和龙港区域内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9万平方米。今后几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规模。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在我市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大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2、坚持“两限”的原则,即限面积、限价格。限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的户型不得超过30%;限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利润不得超过3%。

3、坚持配建廉租住房的原则。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将开发项目资本金的20%交纳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作为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照工程进度返回。

4、坚持有限产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保障用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交易时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保留优先回购的权利。

三、购买条件与销售管理

(一)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拥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销售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民政进行初审,公示后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审。经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购房。

2、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协议,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准予购房的证明。

3、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5、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地点、价格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与销售、管理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四、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指标单独列出,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优惠政策详见附表)。

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

五、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1、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市规划、发改委、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监察、消防、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发证等工作。

3、各社区、街道、民政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和调查审核工作。

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5、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六、组织领导

为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力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工作落到实处,成立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刘宁绥副市长

副组长:郝廷怀市建委主任

支剑峰连山区区长

唐联众龙港区区长

孟兆林南票区区长

郑子清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铁明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南票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委、财政局、监察局、消防局、物价局、环保局、人防办、审计局、民政局、地税局、广电局、日报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主任由王铁明兼任。

本方案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执行。

附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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