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08〕30号
颁布日期:2008-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扩大住房需求,搞活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有关个人购房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购房的优惠政策

1、个人住房转让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2、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数额,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按实际发生契税,全额补偿个人,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由原来的1.5%降至1%,购买商业用房和豪华住房的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降至3%收缴)。

3、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和贷款比例,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年龄限制。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5万元上调到25万元(夫妻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用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用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贷款比例由原来抵押房产评估价的50%提高到70%;新购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20%;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提高到20年;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0岁、女55岁,上调为男65岁、女60岁。

4、提高住房公积金支取比例,降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新购房住房公积金支取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95‰。

5、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6、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8平方米)、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购房的,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7、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8、各商业银行将贷款购买商业门市实际按揭成数由现行的50%标准提高10-20%,同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

9、放宽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条件。满足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即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10、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收取。

11、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购房,允许异地购房者及家庭成员自由择地落户;鼓励农业户进城购房,购房者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城市。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的优惠政策

1、对集中连片、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等商业地产项目,依法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劳保统筹费等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缴交总费用的50%,剩余的50%在办理产权登记前缴齐。

4、为节约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人防工程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容积率。

5、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50%以上,多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100%以上,即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缩短审批时限。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由市建委牵头,建设行政相关审批部门在开发企业手续齐备的条件下,一个月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执行优惠政策时限

从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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