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纳入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纳入备案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 文号:沪公发[200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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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将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纳入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公发[2008]76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发展迅速,在为生产性调剂和群众生活提供便利和服务的同时,也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市局决定将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纳入备案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制订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规范,掌握备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指导各分(县)局开展对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备案管理工作。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掌握辖区内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服务、监督派出所开展对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备案管理工作。协调工商、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派出所具体实施辖区内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摸清底数,规范登记备案。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逐项填写《上海市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三、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强化信息比对。
各单位要将登记的有关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逐一录入新版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同时,要将从业人员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工作对象综合信息系统等数据库进行即时比对,从中发现、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加强治安检查,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治安检查,对已落实备案登记的单位,派出所每月检查应不少于一次;对不配合或不履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单位,派出所应加大检查力度,并督促其落实备案登记。检查情况应如实填写《治安检查情况记录簿》,并及时录入新版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将《告知书》(见附件二)发放至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每家单位,明确告知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制度以及承担的法律、治安责任等内容。并将《告知书》张贴至台账登记或接待区域醒目处。
(二)治安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督促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单位建立、健全凭证登记、证件物品查验、通缉协查、情况报告、治安责任人等治安管理制度。各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三。
(三)抄告制度
各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单位和经营者,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无照经营、异地经营的,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建议依法处罚。
(四)治安信息员制度
各单位要在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行业中物建治安信息员,收集信息,并与刑侦部门有效衔接,为精确打击破案服务。
(五)岗位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管理民警的工作职责是:
1、行业基础档卡齐全,基础信息、案事件信息及时录入新版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并每月更新一次;
2、监督行业单位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台帐(见附件四)登记落实到位,物建行业治安信息员并收集工作信息;
3、对举报案件、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全面查证,依法处罚;
4、按照治安管理要求,每月开展治安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及时总结上报对行业单位的治安管理经验、治安动态和其他资料;
6、定期组织行业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和提出管理要求。
五、时间节点
(一)2008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必须全面摸清本辖区贵稀金属收购(置换)业、开锁业、旧手机、机动车修理业单位底数,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2008年5月1日前,各单位必须完成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落实告知、岗位责任制等日常监管制度。
各单位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市局治安总队要组织对各分县局备案纳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要分别于4月2日、5月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小结报市局治安总队。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告知书》
附件三:《治安管理制度》
附件四:《登记台帐》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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