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已建房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3〕131号
颁布日期:2003-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市区已建房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淮政发〔2003〕131号

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市区居民住宅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规划法》颁布(1990年4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房屋无证问题。凡1982年底以前建房户,没有合法手续申请补办《土地使用证》的,以1984年城市地形图为依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补缴相关规费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1983年至1990年4月1日期间没有合法手续的建房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手续,并按5元/m2进行处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时已实行异地安置的建房户(拆迁时放弃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除外),凭拆迁协议按办证程序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提出申请,予以补办证件;若无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并附有关原始凭证,予以补办证件。

三、关于农民小区问题。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含原市建委)批准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对未办理完的遗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撤组转户问题。因撤组转户原农民宅基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原宅基地合法面积135m2以内予以变更登记,超面积部分按90元/m2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征地成本费后登记,拆迁时仍按90元/m2予以补偿。

五、关于违法买卖宅基地问题。凡违法买卖宅基地建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其中,涉及到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符合规划要求的先由市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再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办理用地手续时,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罚(1999年1月1日前占用的按10元/m2、1999年1月1日后占用的按20元/m2),并按规定程序补办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规划无法实施的,由区政府责令其乡、街道办、村退还已收费用。

六、关于证照面积不一致的问题。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并按批准内容建设,而与《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的,超面积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90元/m2收取征地成本费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要件问题。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01]126号)下发之前,凡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房屋权属登记要件的,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单位,如因欠缴有关规费而无法办证的,可向市城建办申请减免。对单位名存实亡或已被注销,无法缴纳有关规费、补办相关要件的,由市城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规费减免及相关要件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八、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凡在《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办法(试行)>、<城市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1]89号)实施前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安置房中与被拆迁房的等面积部分,公共维修基金按安置房屋重置价的2%征收。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开发单位缴纳;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开发单位和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各半缴纳。其中被拆房屋为直管公房的,由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缴纳。超面积安置的部分,由开发单位缴纳。如开发建设单位名存实亡或已被注销,由有关部门、区政府会办确认后,公共维修基金可暂不建立,并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九、关于超规划核准面积的问题。开发商和单位开发建设的房屋,房产测绘面积超过规划核准面积在5%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结果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审查,经审查依法可以办理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按超出部分工程的造价的5%予以处罚,并补交有关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后予以确认。

民房的测绘面积超过规划核准面积在5%以内(含5%),房管部门可直接受理登记;超过规划核准面积在5%以上的,不超层不超间的经规划部门确认并由其补缴规费后,房管部门可办理权属证书。

对于住宅小区附属的地下室,建设单位在规划申报时,层高低于2.2米,而房管部门在实测时达到2.2米以上的,可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查,经审查依法可以办理的,按50元/m2补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确认。

十、关于房屋权属证书中设计用途注记的问题。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设计用途的注记,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图纸所标注的内容为依据,凡用途标注明确的,房屋权属证书中应相应载明;凡规划设计标注为商住楼、综合楼的,购房人已按照非住宅缴纳契税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非住宅;凡规划设计时未注明的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管部门不予注记;如属改制企业转让且规划设计用途不明确的房屋,须向规划部门申请认定,经确认后方可在房屋权属证书中标注。

十一、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在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只要相关要件的主体人与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一致,申请人又明示无其它共有人,可以认定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时由所有权人独立行使,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十二、上述遗留问题,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城建办等单位成立联席工作组,定期集中会办。

十三、上述遗留问题,所涉及事项的登记受理日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未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今后一律不予补办。

十四、今后再出现上述类似问题,将严格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清河、清浦区建成区。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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