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7〕 4号
颁布日期:2007-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政发〔2007〕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农税〔2005〕2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认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正确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个人房产转让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本着“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的原则,以财政部门在房产部门直接征收契税为基础,采取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办法,即“先税后证”的形式,征收个人房地产转让税收。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积极、稳妥、有序做好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的牵头部门,在房产部门设立契税直收窗口基础上,对业务人员、征管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由财政、地税对我市个人房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地方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征收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地税部门依据《黑龙江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方案》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市个人房产转让税收管理流程,并对财税部门派驻房产的征收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政策宣传资料及解释相关税收政策。

五、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房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征税窗口和税收网络信息平台,达到“一窗式”征收,信息共享。

六、对于房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房产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批。

七、为了协调和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税收一体化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项房产税收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八、征收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如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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