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8〕 53号
颁布日期:2008-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鸡政发〔2008〕5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造林绿化工作进程,切实推进全市“五年造林绿化规划”的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二、造林绿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属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城镇、村屯、道路、河流、水渠、农田防护等造林、绿化各项规划任务。

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市水务、交通、城建等其他绿化责任单位应当按“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积极营造用材林、防护林,做好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乡镇政府做好乡村集体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村屯绿化工作。

四、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拔等形式参与流转,获得林地使用权,参与造林绿化。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均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农户不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另行处置。

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定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划拔给集体使用的国有林地应当不断完善承包合同,杜绝毁林开荒、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发生。

五、对坡度超过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开垦尚未还林的林地,2012年前应当全部退耕还林;对于1998年以后开垦的林地尚未还林,2015年前应当退耕还林。

六、按国家规定标准设计的农田防护林所占用的土地,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参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退耕户补贴或由退耕户承包造林,林权归承包者所有,县(市)区、乡镇财政按所占地年均种植纯收入,每年给予补贴。

七、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核发林权证。

八、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期为70年,承包者在承包期限内享受国家、省有关造林绿化优惠政策。承包者可依法对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九、造林合同要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造林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补植。因管护不当,保存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根据有关政策终止补贴。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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