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附件: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与原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声明人经协商一致声明如下:
一、全体声明人同意将坐落于区
号公有住房过户给声明人,即原承租人的(关系)承租。
二、声明人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声明人保证,即原承租人的
(关系)在上述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
四、其他声明人一经签署本声明即不得反悔,并不得再就同处公有住房申请承租。
四、全体声明人保证本声明中无遗漏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符合过户条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声明自全体声明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六、本声明一式三份,产权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声明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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