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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3〕118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要求,市人民
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30日发布的《贯彻
〈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津
政发〔1981〕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
12月11日发布的《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
收流动人口管理费的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6〕93
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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