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3〕118号
颁布日期:2003-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要求,市人民

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30日发布的《贯彻

〈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津

政发〔1981〕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

12月11日发布的《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

收流动人口管理费的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6〕93

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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