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的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出发〔2007〕130号
颁布日期:2007-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的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出租汽车日常监管,规范人员上岗管理,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室一口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业务(地址:市交通培训中心制证部,丰台区三路居107号,以下简称市运输局全程办)。

二、驾驶员离岗时,由所在单位送交市运输局全程办缴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领取《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资格证明》。

三、驾驶员连续离岗一年(含)至两年(含)的,重新上岗前须参加交通地理岗前考试;连续离岗两年(不含)以上的,重新上岗前须参加交通地理和综合知识岗前考试(考试地址:市交通培训中心考试部,丰台区三路居107号),考试合格的,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四、在岗驾驶员发生人车对应变化时,须在5日内由所在单位到市运输局全程办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资格证明》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均为免费制发。

六、以上工作事项自2007年4月24日开始正式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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