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号:京运管修字〔2007〕237号
颁布日期:2007-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行业监管检查指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为准。

附件: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

2.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情况月报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本辖区监管检查方案。

第四条按照日常监管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将日常监管信息作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监管检查

第五条监管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企业管理等。

具体项目及内容见《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附件1)。

第六条区县运输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社会投诉核查等形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监管检查信息要及时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一)随机抽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每月按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中的全部内容对确定的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二)重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所实施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特定内容、特定事项进行的实地检查。

(四)社会投诉核查:市运输局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后,对所涉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按照一定数量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年度实地检查户率。

年度实地检查户率: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实地检查户数占辖区总户数的百分比。上年度末辖区维修企业总户数为99户以下、100户至199户、200户至599户和600户以上的区县,年度实地检查户率分别不小于100%、50%、35%和20%。

各类企业月检查量: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按一定比例对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实地检查的户数。某类企业月检查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L=(G×N)/12

其中:L表示某类企业月检查量(四舍五入取整数。若取整后为零,应确保该类企业本年度检查一遍);G表示上年度末辖区某类企业户数;N表示年度实地检查户率。

第八条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年度经入户检查合格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一般不再作为本年度随机抽查对象;对本年度经入户检查不合格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第九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开展行业日常监管工作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做到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条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的内容每季度自查一次,将自查结果存入企业本年度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市运输局负责与市交通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归集有关执法信息,定期转发给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的有关执法信息,由各郊区县交通局稽查科室提供。

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违法处置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本年度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采取了行政处置措施,也应作为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减分的依据。需给予奖励的,也应存入记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提供加分依据。

第十三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已迁出原注册经营地址或停止经营,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应上报市运输局,由市运输局在网站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上报市运输局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建立行业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的行业监管情况,并填写《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情况月报表》(附表2)报市运输局修管处。

第三章监督处置

第十五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置,处置程序及相关文书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城近郊区管理处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市交通执法总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七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应对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评分结果进行核实,对质量信誉档案中日常监管信息和交通执法等相关部门转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登录有误的予以更正,并重新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作为单位执法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第十九条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一)

业户名称

许可证号检查日期:年月日时

监管项目具体内容检查结果

经营资质1是否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和持证质量检验人员。

2是否按规定配备持技术等级证书维修技工。

3是否按规定配备维修和检测设备。

4停车场、生产厂房和接待室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7有无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8生产车间有无吸烟、乱堆杂物、乱拉临时电源线的现象。

9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10有无消防设施,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11危险物品和压力容器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1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或死亡的。

维修质量13有无机动车维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14有无承修车型的相关维修技术资料。

15有无承修车型的维修工艺流程和规范。

16有无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质期制度。

17有无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8有无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19有无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20有无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21有无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22是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示范合同文本。

23进厂维修的车辆有无进厂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的车辆有无过程检验单。

24采购的维修配件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

25换下的配件、总成有无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手续。

26是否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明码标价。

27是否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8是否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服务质量29有无按规定明示服务公约、流程、维修质量四项制度、监督电话及投诉程序。

30是否按照报修项目或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进行作业。

31超出报修的维修项目是否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32有无经查实确属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社会投诉。

33有无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

遵章守纪34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35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36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37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是否按规定在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38有无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现象。

39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结算清单格式。

40是否按规定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41有无伪造、倒卖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2是否按照维修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43是否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44是否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45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

46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环境保护47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是否满足要求。

48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集中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49生产厂房内是否设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装置并符合要求。

企业管理50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信誉档案。

51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劳动保险,有无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2员工是否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

填表人:

填表说明:

1.此表适用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整车维修企业及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的日常监管检查。

2.检查结果填写在对应的“检查结果”栏中,合格打“√”,不合格打“×”。

3.对于不合格的,要填写《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如有必要,制作《谈话笔录》和现场照片。监管文书的格式及规范使用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表(二)

业户名称

许可证号检查日期:年月日时

监管项目具体内容检查结果

经营资质1是否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

2是否按规定配备持技术等级证书维修技工。

3是否按规定配备维修和检测设备。

4停车场、生产厂房和接待室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预案。

6生产车间有无吸烟、乱堆杂物、乱拉临时电源线的现象。

7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8有无消防设施,灭火器在是否有效期内。

9危险物品和压力容器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1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或死亡。

维修质量11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12是否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服务质量13有无按规定明示服务公约、流程、质量保证期、监督电话及投诉程序。

14有无经查实确属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社会投诉。

15有无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

遵章守纪16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1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1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19有无不按维修项目收费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现象。

20是否按规定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21是否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22是否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23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

2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环境保护25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集中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管理26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信誉档案。

27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劳动保险,有无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8员工是否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

填表人:

填表说明:

1.此表适用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除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以外的其他专项维修业户的日常监管检查。

2.检查结果填写在对应的“检查结果”栏中,合格打“√”,不合格打“×”。

3.对于不合格的,要填写《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如有必要,制作《谈话笔录》和现场照片。监管文书的格式及规范使用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2: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情况月报表

区县:年月出动检查:人次

监管情况

业户种类检查户次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检查合计合格复查合格通报批评当场改正限期整改其它强制措施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从业资格证撤销经营许可证撤销从业资格证案件移送

一、汽车维修

一类

其中:危货运输车维修

二类

三类

二、摩托车维修

一类

二类

三、其它机动车维修

合计

情况说明:

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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