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9-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小修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中修工程分类

第三条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

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大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五条楼房翻修

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屋面修(挑顶)

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保护层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的,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变弯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拔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

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七条外墙板缝严重渗漏,经2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八条抗震加固

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第九条综合维修

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度已达严重损坏或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做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程为综合维修。

第十条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新改造。设备严重损坏是指:管道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电气线路更新

当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工程。电气线路更新可结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中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十三条楼房中修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分项达到十分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油饰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第十五条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更换门窗

当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五金残缺。

第十七条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阳台、梁、板、柱加固

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

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厨厕渗漏的维修

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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