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建委核准;一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四、市建委负责本市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行。

五、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新设立房地

产开发企业视具体条件审批建设规模。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具体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特此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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