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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4-16 | 失效日期:2010-03-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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