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到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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