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自学的学习方式,提高自学效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学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学习方式之一。组织好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自学任务的提出,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经所在单位认定或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自学内容要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水平、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选定。
第五条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等进行确定。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注册的学时,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8小时。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的自学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表”,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经批准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批准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觉、认真地进行自学,并根据要求完成自学任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后,应根据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采用试卷,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后,按规定学时计入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第十条各单位应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其参加自学活动,帮助解决自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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