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市教育局文号:
颁布日期:1986-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

市政府市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和场地的管理,保证教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城乡各中、小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一律禁止出租。禁止利用校舍开办旅馆。

二、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校舍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校舍举教育事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必须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借用期超过半年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学校可对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的规定,严格执行。

所收管理费的用途,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五、本规定实行后再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一经发现,即由区、县教育局中止其租赁关系和停止其经营,没收出租校舍和经营旅馆的收入,并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教育局

198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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