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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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庆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2006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在全市再次深入开展全面清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行动。
一、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园区是否编制总体规划,并得到政府批准;园区是否按照国家要求编制了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环保部门批复;园区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完善,排水去向是否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准入标准要求。
(二)集中整治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清查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已开工建设的企业;清查未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清查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建设的企业;清查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清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继续生产的企业;清查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但污染物排放长期不达标的企业;清查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清查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危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的企业;中、省直大企业要对本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清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治居民区环境违法问题。继续深入落实《大庆市城市居民居住区环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各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居民区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力度,全面完成整改治理任务。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人民政府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继续加大整治违法小锅炉力度,巩固好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弹。
二、工作时限
(一)及时上报清查结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中、省直大企业要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清查结果(全部清查企业和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报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及时上报整改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中、省直大企业要针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清查出的环境问题制订整改方案,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一落实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一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
(三)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中、省直大企业要建立整治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每半个月向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江永堂,联系电话:139469475394623806。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对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已开发建设的各类工业园区,由规划部门负责清查整治;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审批部门和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清查整治;对工业园区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排水去向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由园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清查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论是否立项,均由发改、经济部门负责清查整治;对应依法办理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手续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清查整治;对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通过立项审批,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由环保部门负责清查整治;对违法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由招商和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牵头组织整改。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违法小锅炉和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将成立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组织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对各县、区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将督办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典型挂牌督办案件。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制度,对环境保护诚信企业,进行挂牌公示,向社会广泛宣传,全面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凡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公开向社会做出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违法排污、破坏环境。已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如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之列,降低环境保护信用等级,通过媒体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彻底清查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中、省直大企业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对2006年6月1日前清查出的环境问题,要尽快解决;在短期内不能彻底解决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时解决;对整改措施未落实,逾期未解决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肃查处新出现的污染企业和责任人。自2006年6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环境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机关严格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完不成整改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改、经济、规划、环保、工商、招商等部门不履行部门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中、省直大企业出现上述问题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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