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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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意见
庆政办发〔2005〕15号
2005-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2月2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关于规范全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意见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省国资委黑国资产〔200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交易范围
我市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按本意见在大庆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公开挂牌交易不受行政区域、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单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基本建设改造工程废旧物资的转让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市其他各类企业产权转让也可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事务公开、廉洁从业和监督制约等制度,交易规则、收费标准应予公开。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未经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管辖法院或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抵押或质押、被诉讼保全或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国有产权不得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尖端技术、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以及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交易程序和方式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程序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一律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拍卖机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确定。
四、法律责任
市监察、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下列行为将被查处,并相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方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的方式、程序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转让方利用产权交易活动非法转移国有资产,隐藏部分国有资产私下经营,或将产权转让收入转为小金库的;
(四)转让方强令、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
(五)转让方、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交易信息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六)转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将国有资产拆细后连续交易的;
(七)在评估、拍卖等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评估机构中双方或多方相互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八)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事项不按规定审核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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