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编字[2001]14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

2、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

内履约活动和统一对外联系职能。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6、电磁波辐射污染防治。

7、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及放射性废物。

8、组织制定全市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9、对全市型煤和洁净煤技术产品推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0、协助区、县(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转移至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直属事业单位。

2、机关后勤事务性工作交机关服务中心。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6项:

(1)建设项目环境。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安装改造炉、窑、灶及消烟除尘设备。

(4)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基建工地夜间施工许可。

(6)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2、保留审核2项:

(1)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重点污染物总量。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3、审批改核准2项:

(1)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2)排污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政策;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核县(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实施;审定市级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和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市推行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市推广使用型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市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县(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及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区、县(市)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市关停取缔“15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调查;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城市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八)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和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监督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的实施;审查环保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产品中的环境技术条件;指导环境学会工作。

(九)负责环境信访、信息、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省、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管理环保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基金,对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涉及我市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环保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贯彻有关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保产业的培育、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指导市环保产业协会的工作;负责市环保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环保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二)计划财务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污染控制处。

(五)水环境管理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科技标准产业处。

(八)开发监督处。

(九)对外合作处。

(十)人事处。

(十一)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科级,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8名,经费自筹,科级职数2名。

(二)收回史志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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