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遏止污染反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遏止污染反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06-0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环发[2002]29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遏止污染反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遏止环境污染反弹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遏止污染反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环发[2002]29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遏止污染反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遏止环境污染反弹,防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在近期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查处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
二、查处重点
(一)群众反响强烈、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信访问题。
(二)工业企业中达标反弹的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偷排的、严重污染又没有成熟治理技术、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中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国家明令禁止土法炼油、土法电镀、小水泥、小轧钢、小造纸等“15小”及“新5小”;擅自审批对公共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擅自转移污染严重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危险废物、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中的污染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五)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措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事故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或者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典型的违法案件将在主要媒体公布,予以曝光。
为保证此次严查行动取得实质性成果,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对符合《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规定的举报行为,市环保局将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4622110行动专线举报电话:12369
二ΟΟ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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