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环发[2002]30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开发区、松北新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遏止污染反弹专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专项查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全国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环境管理,遏止污染反弹,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查处各地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防范污染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群众反响强烈、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体性来信来访的案件。
(二)工业企业中达标反弹的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偷排的、严重污染又没有成熟治理技术、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中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国家明令禁止土法炼油、土法电镀、小水泥、小轧钢、小造纸等"15小"及"新5小";擅自审批对公共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擅自转移污染严重企业的违法行为。
(四)危险废物、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中的污染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五)301国道、机场路及各出城口公路、丹清河、松峰山、龙凤山等自然保护区、重点敏感地区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及阶段任务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9日至6月10日),制定具体查处行动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重点查处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完成调查摸底,重点查处敏感地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三)集中查处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按查处重点,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对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普遍检查,对于存在的环境违法行要提出限期解决方案并按法律规定,逐一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于8月20日前报市局污控二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9月1日开始,市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市)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止污染反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毕林涛
副组长:尹廷涛刘德新李亚强张欲非
成员单位:污控二处、宣教中心、办公室、污控一处、法规处、监察室、固废中心、自然处、开发处、监理支队、监测站、型煤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污控二处,负责严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展情况综合汇总以及信息情况的发布和上报。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检查。
各区、县(市)环保局也要迅速组成领导小组。要明确主要部门及领导。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查处环境违法行动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大局。各区、县(市)环保局及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要抓住这次全国统一行动的有利时机,把这次专项查处行动作为近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和中心任务,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严查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行动措施,力求解决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切忌形式主义。
(二)广泛宣传动员,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畅通各种投诉渠道,有奖举报,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环境违法问题,配合环保部门严查,环保部门要及时反馈群众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取得举报人的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典型的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跟踪处理过程;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司法、工商、经贸等部门监督管理作用,形成人人参与环保监督的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当地监察、司法、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通报,取得支持。对于检查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该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监察和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务使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四)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查处重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该停产治理、该关闭的,要依法务求彻底解决,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环境影响又不进行整改的追究相应责任人员责任;对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和营业的追究法人的责任;对环保执法人员由于不作为、乱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难度较大违法案件,要采取市区或部门之间配合行动措施,让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藏身之地。
(五)加强信息传递,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区、县(市)环保局和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对口衔接工作,并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信息。对于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