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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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2002〕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决定。
一、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
“十五”期间,我市环境保护要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以申办冬奥会为契机,本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和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家及省的要求,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使我市经济和社会开始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到“十五”期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所有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重点企业实现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主要水体按功能区达标率大于9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4%,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新建和升级一批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3%,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保护率达到95%。
二、加大结构调整和污染源治理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结合国家工业生产总量调控目标,限期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厂矿,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防止关停企业和小炼油、小轧钢、小造纸等“15小”及小水泥、小玻璃等“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禁止使用国外和发达地区淘汰的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逐步将污染企业迁出城市二环路以内地区。
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要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停产整顿。以污染负荷占全市工业污染65%的企业为重点,实施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动态管理,在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及适应环境要求的各类生产生活用品的研究开发,积极支持更多的企业进入环保领域,通过政策和法律法规手段,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环保产业的发育。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全市工业企业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改造,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积极推行国际通行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推动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开展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促进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切实落实煤炭、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轻工行业的污染防治目标。
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和洁净煤技术产品。要加快城市无燃煤区和原煤散烧控制区建设,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减轻煤烟污染。
三、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尽快启动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确保到“十五”期末按计划完成一期工程并形成相应的供水能力。依法划定磨盘山水源地保护区,强化对水源地水质的保护。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沿江污水截流,搞好马家沟、松北新区及何家沟平房、群力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扩大哈发电厂、华欣、化工热电厂供热能力,新建、扩建道里和南岗区西南部开发区及三发电厂等一批集中供热工程,在集中供热和连片供热范围内原有自建锅炉要逐年拆除、并网。加快城区燃气管网改造,新建、改造城市垃圾处理厂,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供气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加强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规模化养殖污水处理工程。各乡镇要以推广清洁能源、绿化、治污和粪肥垃圾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开展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活动,亚布力镇和其他旅游区城镇要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镇。
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所有新建项目(含技改项目)要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验收,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要采用清洁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要坚决禁止新上耗能高、耗水量大和排污严重的项目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全面启动生态市建设工作,完善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步实施。
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生态功能区保护办法》,对水源涵养地、湿地、水域、草原、森林、林带等具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防风固沙有重要调节作用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和建设。
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完成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及其12条一级支流两侧5公里范围内的点源、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重点改善阿什河、蚂蚁河、诿肯河、巴兰河和岔林河水质,确保达到相应的功能区划标准。
加强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管制度,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加快小流域、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减少水土流失。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坚决制止新的草原、湿地开垦。积极推进风景旅游区(点)水、大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收购和销售珍稀、濒危生物资源活动,加强野生动物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建设,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全市新建10个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50个市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原有的70%的自然保护区要力争完成建设规划和投资,晋升为省级以上保护区。积极探索和推广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药化肥环境安全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标污灌带来的化学污染和面源污染,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确保农产品安全。大力推广秸杆气化和秸杆过腹还田等措施,促进秸杆综合利用。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力度。控制规模化畜禽渔养殖业的污染。
六、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等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坚决杜绝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工作。
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区域、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七、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计划、建设、经贸、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落实环境基础设施和技改项目、环境监理管理能力建设、环境保护科技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有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资金。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
保护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界和群众投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投资,要实行政企分开,打破行业垄断。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排污收费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筹集资金。“十五”期间,年均环保投入要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6%以上。
八、全面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设立环境教育内容,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各大、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把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环境宣传教育要向农村扩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各新闻单位要把保护环境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大环境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报道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以“创建绿色家园、建设生态城市”为主题的绿色单位创建活动,倡导绿色生产、生活、工作和消费方式,培养一批创建典型,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广大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氛围。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环境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九、加大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快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具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环保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排除干扰,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各区、县(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保护环境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政府形象的大事,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纳入重要事项督察范围,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要环境问题和工作难点问题。继续实行区、县(市)长和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主要领导要协调各方面力量,把环保目标和任务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对环保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及各地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在评选文明单位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能评选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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