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切实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位置,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我市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整治措施,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生态破坏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是,我市环境保护形势仍很严峻,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滞后,城镇绝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现象严重,城市烟尘、噪声扰民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农村污染、湿地破坏仍比较严重,全民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家各项环保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明显提高。到2010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要大于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全市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3.6%,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8%,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2810吨以下,粉尘年排放量控制在14700吨以下,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超过85%。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协调发展
(三)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生态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高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加强城市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卫硬件品位和软件环境,提高城市环卫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强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增加绿地数量,提高绿化面积,到201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搞好城市内河沿岸、沿江十里景观带绿化建设;完成现有公园、休闲场所的绿化升级;狠抓居住区、办公区绿化达标;新建1-2个有规模上水平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推进城郊绿化,努力构建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加大柳树岛综合开发力度,完善景区整体规划和控详性规划,实施招商式开发;保护四丰山、猴石山生态人文景观,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工程;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抓好生态示范区和优美乡镇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城镇和生态村;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行畜禽养殖粪便和秸秆、农膜等农业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严厉查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切实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市发改、经贸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对那些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实施强制淘汰;市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污染防治;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可制度,以节约资源、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责任制。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排污单位,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改革进程,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对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切实控制企业非法排污现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六)强化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施“蓝天工程”。狠抓水泥、火电、焦化、玻璃等工业烟尘排放大户的治理,确保工业大气污染大户的稳定达标排放;推广使用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和型煤,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套,扩大城市供气范围,逐步禁止民用原煤散烧;实施供热管网改造,加快热源建设工程,推广以热电联产为重点的集中供热,到2010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加强机动车年检、路检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到2010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超过80%;严格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泄漏等污染事件发生;强化扰民烟气、恶臭气体的管理与治理;加强对市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实施“碧水工程”。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地下水源污染防护能力,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加大《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污染治理;加大对造纸、农药、化工、制糖等废水排放大户的深化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按计划推进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西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大四丰山水库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地面水质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继续实施“四河”整治,消除黑臭水体,加快构建“北方水城”步伐;开展松花江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强对全市松花江沿江和主要河流排污口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八)严格控制城市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实施“城市安静工程”。整治污染严重的扰民噪声源,关停居民住宅楼内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严格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现场管理,及时发现、迅速制止、严肃查处违章作业;加强交通车辆管理,采取城市车辆限速、禁鸣等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清理居民区扰民加工维修厂点,规范住宅装修作业;加强对居民居住区流动商贩叫卖噪声污染管制,加大流动执法检查、抽查力度,严格控制流动噪声污染,还市民一个安静工作与休息环境。
(九)加强固废、辐射环境管理。要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综合利用率;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企业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到2010年危险废物处置率要达到100%;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杜绝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四、推进环境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充分利用外部环保基金、贷款赠款、国家环保资金开展环境保护,鼓励和吸引市内外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环保治理专项基金,对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支持或奖励;县(市)财政要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危废、辐射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自2007年起,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十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要积极开展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性开发的机构或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市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入区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发改部门不得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强化“三同时”制度管理,实行施工期全过程环境监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产;对2000年以来建设或投产的没有履行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各类建设项目,一律限期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关停。
(十二)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环境的统一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监管、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污染严重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限期治理一批、重点监管一批、淘汰一批、关停一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十三)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突发事故应对专家库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形成市、县(市)及相关企业的环境应急网络,提高动态监控、迅速消除污染及应急协调指挥能力;严格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新的生产方式,鼓励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规范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进社区”和“环保进校园”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和简约的生活方式,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保障。
五、加强领导和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十五)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长期考核,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要把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环保政绩考核,环保政绩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环境政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全市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适当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市环保部门对区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县(市)环保部门强化指导和监督;到2010年,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三级以上标准,县(市)环境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管,推进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相关部门要负责各自领域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市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汇报《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