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白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决定对《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5〕19号)做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三点中的“各县(市、区)”修改为“各县(市)”。
二、在第三点中增加内容:洮北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所辖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工作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删除第三点中的“乡镇科”字样。
四、将第九点修改为:村镇房屋产权证书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版本,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颁发。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白政发〔2005〕19号文件相关规定按本决定的修改内容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白政发〔2006〕19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白城市村镇房屋
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建委制定的《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五日
白城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新村管理工作和旧村屯改造工程建设的进程,保障农民财产的合法权益,解决少数农民存在的房屋产权不清、有房无证、有证无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吉建村字〔1997〕16号)及《白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履行有关程序的通知》(白建发〔2004〕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换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建成区、县城关镇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屯)属这次所有权证的换发区域。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已获得房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对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挂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具体办理期限,并于4月30日前将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权利人(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受理申请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到权利人(申请人)。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乡建科是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产权注销、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四、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时,权利人(申请人)要按规定交纳房屋登记费、房屋测绘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五、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逾期未申请产权登记或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产权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并借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全市村镇房屋的管理水平。
八、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有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村镇房屋产权证书样本要按照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版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印制时套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由各乡、镇乡建办(建设分局)领取。签发时加盖“(××县(市、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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