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白山政发[1997]4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全面贯彻实施好《白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主要城市和水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到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保证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任务的完成。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行业和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本行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2、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在2000年实现以下环境质量目标: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城市空气总悬浮微粒年均值,县(市)、区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控制在40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内。城市机动车尾气达标率达85%以上。各主要水域污染得到控制。头道松花江、鸭绿江、浑江、蒙江的源头区水域水质要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头道松花江流经抚松段,浑江流经市中心段,鸭绿江流经长白和临江段,珠子河、清龙河流经靖宇段水质控制在国家三类标准内,松江河抚松以上江段控制在国家二类标准内;头道松花江、鸭绿江、浑江出市境水质控制在国家三类标准内;浑江通江桥以上江段达到娱乐景观水体功能要求;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得低于95%。3、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必须向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组织和人事部门制定。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环境管理职能和义务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行政不作为或过失作为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5、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二、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6、实施《白山市“九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吉林省“蓝天·碧水·绿色”工程规划》。到2000年,将烟尘、粉尘、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等13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995年的排放水平。总量控制计划和工程项目规划按县(市)、区和行业下达,签定责任书,定期检查并公布实施情况。7、加强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确保工农业用水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九五”期间,重点抓好头道松花江、鸭绿江和浑江的污染综合治理。到2000年所有工业企业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其中:啤酒行业要在1998年8月以前达标,酿酒行业在1998年12月以前达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各类集中饮用水源地,要依法保护,严禁新建排污口,关闭现有排污口。8、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建设、改造和污染防治结合起来,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防治大气煤烟型污染,各县(市)所在地的城镇要抓紧推行集中(联片)供热,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市区规划区域内的单位,都要抓紧加入市热力公司的供热管网,到2000年全部实现统一供热;要改革民用燃料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和使用型煤、煤气、液化气及家庭电气化,到2000年市区和各县(市)主要城镇规划区内民用炉灶严禁烧用散煤;取缔城区主要街道的各类露天炭类烧烤,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白山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管理,及时整治,解决烟气、异味、噪声及热污染等热点问题;环境保护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发给排气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年、季检,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加强城市绿化、绿地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各地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九五”末期,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市中心区达到85%以上,临江市达到60%以上,其它县城达到50%以上。三、严格控制新污染9、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开发区建设、流域、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项目,如住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及网点等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及流域、区域开发改造,必须遵循“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各类开发区建设及流域、区域开发改造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各个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同意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准立项、土地部门不准供地、电业部门不准供电、建设部门不准供水、金融部门不准贷款、工商部门不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等。擅自批准或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11、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对于无污染或污染较轻、投资数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和一般性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于耗能高、污染重、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又有一定污染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12、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因新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而使环境质量超出环境功能区标准或超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同时削减区域内相同数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的原则,确保本企业增产不增污。13、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重污染的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14、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和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停止投产使用和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15、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落实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资金,建设单位在立项后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同时,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5%向环保部门交纳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环保部门根据污染防治工程设施的形象进度,分步将该项资金返还给建设单位用于污染防治工程设施的建设。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利息归己、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四、限期治理老污染16、对现有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到2000年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一至三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要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7、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18、取缔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有化学制浆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或折羊皮18万张、折猪皮6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式”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关闭、停产现有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今后坚决停建以上“15类”企业。19、凡未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取缔、关停“15类”企业的,以及再批准建设或取缔、关停后又擅自启动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五、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20、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地、矿产、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九五”期动植物,控制水土流失。2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生态经济建设。要加大“白山市生态经济示范区”和“白山市社会综合发展试验区”的建设力度,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各县(市)、区与市直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分步实施规划,启动各子项目。到2000年,各县(市)、区的生态建设要初见规模,至少都要建成一个具有本地特点的生态经济示范乡、镇。22、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在1997年11月前,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一律清除。今后凡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2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并与村镇建设相结合,相对集中建设,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处理污染能力,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六、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2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到2000年,各地用于污染防治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要达到1.0~1.2%左右。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各地环境保护投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市财政每年要拨出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作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引导资金,以及用于扶持和发展环保产业,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另行规定。25、各级财政、物价、税务、金融部门都要进一步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要优先列入投资和贷款计划,落实国家各项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26、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27、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使用,不准挪用或截留。28、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贷款和引进国外资金,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支持能力。七、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能够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编制,保证行政经费,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不能独立行使职责的,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排污收费等职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30、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统一环境监理机构编制、执法标志和服饰,严格人员任用条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31、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重视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32、各级科委、计委、经贸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重点课题立项、成果推广,应予以优先安排。要重点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废物资源化等新工艺和新技术。33、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和设备保证,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环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工程技术水平。九、努力提高全民环境意识34、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教育、法制、人事、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内容;大、中、小学校要按要求开设环境教育课程。35、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接待日;重大环保工程和重大环境决策要听取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士意见;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36、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内容,紧密配合全市环保工作重点,开设专版、专栏或专题等,表扬保护环境的正面典型,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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