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管道燃气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管道燃气发展的意见

白山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和加快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道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方可实施。

二、城市管道燃气的新建项目必须按《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同时”原则,即:与工程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城市新区建设时,要依照城市管道燃气的发展规划,把管道燃气设计纳入工程整体专业配套设计中,否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施工中,管道燃气的施工安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否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对其进行综合验收。

六、城市旧区实施管道燃气改造工程时,要依照城市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积极宣传动员,在保证安全,征得用户同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配套建设管道燃气,提高管道燃气的覆盖面。

七、管道燃气新建项目的管网建设费必须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和拒缴。凡欠缴和拒缴管网建设费的开发单位和用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手续。

八、新建项目的管网建设费要进入建设总成本,不再向用户另行收取。开发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预交不低于管网建设费标准20%项目保证金,并持有预交纳燃气管网建设费的依据和燃气主管部门的签字手续,否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放位、开工;燃气项目在进行室内燃气设施安装前,开发单位要交纳不低于规定标准的50%,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剩余部分在工程综合验收前一次性地交清,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入住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九、凡已足额交纳管网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至今未实现供气的,燃气企业必须在两年内进行免费检修和维护,达到全部、安全供气的目的。不能按期供气的,如责任在燃气企业,供气企业应给予退费并承担用户的经济赔偿。

十、在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的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施工。对于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构筑物必须依法制止及拆除,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此项工作由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为支持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关于施工破路收费标准,柏油路及方砖免收标准的25%;水泥路及其它路按标准由燃气公司恢复,保修三年。占道费可按最低标准收取0.7元/m2。管道监测费、仪表鉴定费免收标准的30%。施工单位要将工程渣土和垃圾清运到环卫单位指定的地点,不收取垃圾场平整费。此优惠政策从实施之日起给予5年的扶持发展期。

十二、市燃气管理处要认真行使对燃气企业、燃气市场的安全、经营许可、经营秩序的检查、指导和查处的职权,要针对燃气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打击非法罐装经营和异地充装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擅自拆改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切实保护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三、饮食服务行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福用气,要逐步安装管道燃气,逐步取缔罐装液化气。

十四、鼓励使用管道燃气,大力扶持管道燃气向管道压缩天然气的转型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步伐。

十五、鉴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提倡燃气企业探讨保险事业在管道燃气中的实施,确保或减少燃气用户应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