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白山政函[2003]38号

为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我市废水、烟(粉)尘和噪

声污染等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将5个县(市)区、5户中

省直企业和其它17个主管部门55个单位的污染源治理作为

2003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详见附件1)。各地、各有

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

时完成。对2002年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的(详见附件

2),今年仍作为限期治理项目,继续抓紧进行治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并做好验收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

例》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1.白山市2003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表

2.白山市2002年环境保护限期治理未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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