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白山政令[2000]30号

第30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七条“市物资总会是全市公物拍卖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市贸易局是全市拍卖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原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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