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0]16号

白山政发[2000]1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0年5月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OOO年八月十五日白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盘活存量,促进增量,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度,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自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1.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计算。2.2000年,白山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325元以下。各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此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此标准自行负担发放。我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定,每年公布一次。3.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房时给予购房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每年为5.00元。在职职工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购房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5.00元。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补贴额=〔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5.00元。4.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无房户和住房未达到标准面积的职工,以及今后由于职务变动和技术职称晋升而发生住房面积标准变化的职工。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标准计算。职工住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住房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5.享受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白山办发〔1997〕32号和白山办发〔1997〕44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五)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交缴的住房公积金。(六)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月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今后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以上比例逐月交缴公积金。(七)住房补贴形式。各单位(含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以下住房补贴方式:1.按月补贴。适用于资金来源稳定的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月发放额为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20(年)÷12(月)。2.一次性补贴。是指职工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3.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相结合。采取这种补贴方式的所有人员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计算,逐月发放基本补贴(计算方法同按月补贴方式)。各级干部、有职称人员与职工因住房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补贴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20年。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经单位同意后可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可向单位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或向银行贷款。职工向银行贷款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担保,单位担保后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暂不核发,作贷款担保金。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调离本单位时,其借支部分,应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性还清;所欠贷款经银行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提供担保。已接近离退休年龄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不足20年的,可在离退休时将余额一次性补发到位。停薪留职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其停薪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各级机关享受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同级财政、人事部门确认;事业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人事部门共同确认;中、省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采取以上三种住房补贴方式购买的住宅,其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八)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1.各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住房补贴资金;2.各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其他自有资金(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划转的资金;3.从售房款中提取不高于50%的资金;4.经同级财政批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自筹的资金;5.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部分盈利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亏损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九)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1.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按月、按年度,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为其设立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2.职工住房补贴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住房及自有住房的大修。支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购买住房须提供的文件:本人申请,购房合同书,首期付款证明文件;(2)建造住房须提供的文件:本人申请,规划、土地部门的批件;(3)大修理自住房须提供的文件:本人申请、大修鉴定书及产权证书,规划部门的建设许可证明。上述文件齐备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取。职工出国定居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其住房补贴本息由本人一并支取;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调转证明一并转入新单位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支取本息余额。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一并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进行,机关和事业单位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4.住房补贴的发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经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可分步执行。(十)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市房改办在各单位建立的个人住房档案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市职工住房档案,加强职工个人住房的管理。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十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十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并予公告。(十三)市房改办负责全市职工(个人)租住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十四)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市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当廉租住房承租的家庭收入高出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房或提高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或由政府及有能力的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测定并负责编制。兴建廉租住房的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公布。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从以下渠道解决:1.在城市住房基金滚动增值中按规定提取的部分;2.视财力可能,在财政预算中解决一部分;3.在公房出售资金中提取部分;4.以上三项资金的存款利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支用,接受市财政监督。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数由原定的1994年底工资总额调整为1999年月平均工资额。今后职工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计算依据,每年1月1日自动调整。2.2000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交缴比例分别为8%。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住房公积金的交缴比例可高于8%,但单位交缴最多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交缴最多不得高于8%。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六)继续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8〕24号文件规定,对全市公有住房实行第四步提租,租金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左右。各类住房租金标准,待省批准后另行公布。1.职工租金补贴不作为各项统筹计算基数。2.超标准加租。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加收提租后租金标准的1倍;超过10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加收2倍租金;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3倍的租金。3.租金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减免补政策,暂按白山政发〔1998〕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十七)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750元,现住户购买现住房优惠为2.5%,到2000年底全部取消;工龄优惠按每年每平方米7.65元执行,取消一次性交款优惠和墙体、采暖设施优惠,有关调剂因素按《白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白山政发〔1996〕38号)执行。2.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度,综合配套”的原则,凡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当地计划部门计划,而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可接转到1999年分配,也可按照本方案执行。(十八)对已参加房改购房,但未达到其面积标准的职工,可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补发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十九)关于公有住房超面积部分出售的规定:1.现住房超面积部分的出售价格执行市场价。市场价的确定按市区甲、乙、丙三类地段分别在当年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60%、30%、10%。2.购买超面积部分的住房,只给予房屋成新、楼层差价折扣,不享受其它房改优惠。(二十)积极培育发展住房交易市场。稳步开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经过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但改变土地用途,建经营性房屋的,按分摊面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按地方自筹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渠道进行归集。(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对象和范围:具有白山市城镇户口、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优先出售给城镇居民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六、努力发展住房金融(二十六)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的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不违背贷款通则的前提下,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二十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贷款。(三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三十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住房售后的管理工作,具体按照《白山市售后维修服务暂行办法》执行。(三十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实施(三十三)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或各单位要切实把房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房改工作的顺利实施。(三十四)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转变城镇职工的住房观念,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前发展。(三十五)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实施本方案,发挥示范作用。(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市房改办应当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房改工作的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不经批准擅自出售或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在房改中出具各种虚假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三十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所有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都要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参照本方案进行房改。(三十八)原有的房改政策或者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三十九)本方案报省批准后,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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