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实行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实行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9]19号

白山政发[1999]19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实行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实行公众参与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实行公众参与的规定(1999年10月)第一条为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落实,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都应遵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科学的原则。第三条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政策,都应按照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的要求,实施综合决策。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不得实施。第五条发挥科学咨询机构的作用,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预测和研究,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六条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实行两级把关审批。对于无污染或者污染轻、投资额小和一般性建设项目中的“三同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耗能高、污染重、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和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有一定污染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讨论批准。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对与环境的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第八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基础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安排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二)负责制订本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签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评和验收工作。(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开发区建设,流域、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审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废水、废气、噪声、异味、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及其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和对生态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六)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组织实施“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七)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环境保护科研和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等工作。(八)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实施统一的监督。(九)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和调查环境保护投诉案件。(十)负责做好本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水利、地矿、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对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并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进展情况。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森林生态保护工作,有效地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耕地的还林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态农业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植被保护,科学和合理种植,防止土地的沙化和碱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应科学合理地推广使用化肥、农药、农膜,防止土壤污染,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要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要推广、普及、完善农业生态试点乡(村)建设。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法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植被保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等工作。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督促和检查闭矿(井)后的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后土地复垦和恢复植被等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和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白山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实施严格把关。在对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审查同意和竣工验收合格的,计划和经贸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土地部门不予供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不予供水,电业部门不予供电,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擅自批准和办理验收手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自觉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对重大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要及时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加大环境保护舆论宣传力度。第十五条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开发建设项目,就环境影响问题要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及时通报情况,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治理情况面向社会公布,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事业单位,要将污染环境的现状向职工公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面向社会广泛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科普知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案件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对开发建设活动和生产、生活中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对于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须向投诉举报单位或公民作出通报。第十九条实施行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县(市)、区长,乡(镇)长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环保工作负责,对环保目标逐级签订责任状,对完成环保责任目标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环境与发展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因环境问题不能投入使用,造成资源和资金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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