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5号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市长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白山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造林绿化,发展林业”基本国

策的贯彻实施,有效地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

造林绿化发展步伐,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学校的在校学生和从事农业生

产的农民。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各地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

真贯彻执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

持和完善农村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

憙第四条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未完成植树任务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予以征收绿化费。

绿化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化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

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其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以上所属单位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代收;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本级所属单位和个

体工商业户的绿化费。

第六条绿化费的征收计算,以应缴纳单位上一年度

12月末的全员在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总数为依据,按年度实行一次性征收。

绿化费的征收日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七条对因故确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或者未完成植树

任务而又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

予以减、缓、免收绿化费。

被委托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代收的应缴纳单位的

绿化费减、缓、免收,须报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单位,可以申请

减、缓、免缴绿化费:

(一)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因职工岗

位特殊而确不能参加植树的。

(二)由于单位的重组、调整、撤销、合并以及破产

而发生减员的。

(三)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延缓缴费期限的。

(四)有被抽调从事义务植树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征收绿化费,须凭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执收。

第十条绿化费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

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在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对征收的绿化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

集中一部分统筹使用。

(一)市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的

20%解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集中使用),按总额的10%上

缴省绿化委员会。

(二)县级绿化委员会征收的绿化费,原则上按总额

的30%(含上缴省绿化委员会10%)上缴市财政;上缴

时限为每年的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10日前,由本级财

政专户分期分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除上缴省外,

其余按20%由市财政参与集中使用;剩余部分的绿化费与

同级财政的集中使用比例,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被委托征收的绿化费,必须全额上缴市绿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征收的绿化费,必

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绿化费的支出范围:义务植树的苗木费、雇工植树和

管护报酬、宣传费、奖励费和与义务植树有关的其他业务

经费。

绿化费直接用于义务植树绿化工程的比例,不得低于

所征收绿化费总额的50%。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可以从每年自留的绿

化费总额中提取5%作为奖励和用于支付绿化费征收人员

的报酬。

对绿化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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