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白山政函[1999]142号
白山政函[1999]142号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全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今后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划进行建设。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住宅小区规划的论证和审定。对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工程竣工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住宅小区建设的综合验收,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住宅小区有权否决,取消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二、新建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投招标制度,逐步建立物业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今后,凡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企业要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商品房预售前,面向社会招标。没有经过投招标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预售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前,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三、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发挥管委会作用。今后,凡是新建小区入住率达到50%、旧公房出售达到40%以上的,都要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管委会的建立要按照规定程序,发扬民主选好管委会成员,真正发挥管委会和业主自治的作用。共同把小区建设好、管理好。四、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市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小区房屋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要做到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过3日,确保居民的使用安全。道路、绿化要及时进行养护,卫生保洁实行全日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省、市物业管理的标准,不定期地对小区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五、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今后,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对已经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管理活动中达不到物业管理标准、群众满意率达不到80%的,要取消物业管理资质,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服务公开制度,其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专项基金的使用都要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专项基金使用时,物业管理企业要报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方可使用。六、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今后,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购房者要按照购房款2.5%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时,购房者要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要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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