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8-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24号

白山政办发[1998]24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根据国家建设部[1997]178号《关于制作颁发国家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精神,我市人1998年7月1日启用并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范围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的所有房屋均在这次换发房屋权属证书范围。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和发证机关这次换发权属证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次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涉及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根据建设部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也可委托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代办,其它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三、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从1998年7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结束。在时限内逾期不换的,原有的各种房屋权属证书一律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逾期换发的,按规定收取逾期登记费。四、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要求(一)在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同时,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种房屋权属证书。(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原有的各种房屋权属证书不再作为银行抵押的合法证件。(三)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其它部门、单位制作和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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