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管道燃气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管道燃气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管道燃气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管道燃气发展的意见》(白山政发〔2006〕27号)精神,切实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管理、建设,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市区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道燃气的规划和设计
(一)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把管道燃气建设纳入审核内容,实行“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将管道燃气列入城市整体规划设计中。
(三)城市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考虑燃气管道、调压站等燃气设施的合理布局,凡没有规划管道燃气的新建工程,不予项目审批。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图纸设计时,要将室内管道燃气设计纳入其工程设计范围,凡没有设计管道燃气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办理开工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放位。
二、关于燃气管网建设费的缴纳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燃气管网建设费纳入工程总成本,不再向用户另行收取(2006年前在建项目的燃气管网建设费,2007年不能进入工程成本的,本年度可继续向用户收取)。2007年7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其燃气管网建设费一律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二)燃气管网建设费的缴纳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配套安装合同,并交纳不低于管网建设费标准20%的项目保证金,并由燃气企业出据相关交款证明。没有燃气企业出据的交款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放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前,须再向燃气公司交纳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燃气管网建设费,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3.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须向燃气企业结清剩余30%的燃气管网建设费。否则,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4.燃气管网建设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不得用实物抵顶。
(三)凡欠缴和拒缴燃气管网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关于管道燃气的施工、验收和供气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燃气工程的正常施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施工等非故意损坏燃气设备、设施的,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燃气企业或消防部门组织抢险工作,责任人要在一周内对造成的损失按价赔偿。
(三)工程总体验收时,由工程开发商提前20天通知燃气建设单位。由燃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备齐工程资料进行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工程总体验收。15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中压管道燃气工程由燃气企业组织验收,并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没有管道燃气或不能与管道燃气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新建工程,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一律不予总体验收。
(六)未足额缴纳燃气管网建设费的工程,燃气企业不予供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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