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3]14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
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解决历史形成的无
籍房屋产权不清等问题,切实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现就
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处理的原则
(一)本次处理无籍房屋的范围是我市城市规划建成区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
的房屋。自本方案发布后,限期90日内由各类无籍房屋的主
张权利人向市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
处理办公室)申报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处理办公室依据本
通知确定的政策进行确认登记,逾期不申报产权登记的,公
示后可视为无主房屋,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进行接管、出售、或委托管理。
(二)尊重事实,特事特办,一次性处理。对于历史形
成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不再补办相关手续,经调查核准和补
交费用后,一次性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无籍房屋申报后,
市处理办公室应认真确认审核,再由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
构受理,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在处理无籍房屋工作过程中,
所需土地使用批准、规划许可、消防、质检等要件,已批准
过能查找到原件的尽量查找原件,因单位变更、房屋转移或
当时漏办等原因,原件无从查找的,原审批、验收部门应分
别根据现存资料和房屋实际状况特事特办,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申报房屋的规划、建筑面积等事项一次性确认。
(三)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集中办理。这次一次性处
理无籍房屋,设立统一办事场所,房地产管理局牵头,规
划、土地、工程质检等相关部门参加,实行联合办公。根据
个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市处理办公室统一受
理、审核、收费,其它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需要相关部
门确认的从接到申报确认表后办理时限为10天,否则视为同
意办理。
(四)查办结合,依法进行处理,不留尾巴。本方案发
布后限相关房屋权利人到指定场所,主动申报房屋产权登
记。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到1999年底以前从事开发建设的单
位普遍调查、催促。对疑难问题,集中进行现场调查。凡在
限期内仍未申报产权登记的无籍公有住宅房屋,由主管部门
进行公示,仍无人申报的一律收归政府所有,由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对处理中无力补交费用的,可用其现有
房屋拍卖抵顶。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要在处理的同时进行
曝光。应破除处理无籍房屋的一切障碍,除近期改造的棚户
区外,确保无籍房屋处理工作一次性完成。
二、具体政策
(一)对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等在厂区或自用土
地上自建的正规生产、办公用房和住宅楼房,城市规划不属
于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无明显质量问题的房屋,规划、房产
部门原则上予以确认,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部门根据房
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对城市居民自建或购买的供本人居住、出租或营
业的私有平房,特别是集中棚户区,近期改造区域,要严格
控制审批。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楼房、
居民回迁楼房和各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尚未售出的楼
房,原建设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持相关审批手续,到市
处理办公室申报登记,经规划、土地部门确认后,予以产权
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的,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收归政府所
有,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
进行管理;对能组织房改出售的公有房屋,由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直接组织向住户出售,售房款扣除建设房屋所欠前期
费用和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后,由政府统筹用于小区配套
建设。
(四)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未售出的非住宅无籍房
屋,建设单位也必须在限期内到市处理办公室申报登记,补
齐规划、消防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登记、也不补办手续
的,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在实际房屋不
违背规划限度,房屋质量无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强制登记,
并以其可支配房屋充抵补办登记及房屋建设前期费用。对不
申报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质
资,今后不再供应土地。
(五)属于个人或单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自本方案公
布后90日内申报确权登记的按规定收取交易税费,免收逾期
登记费,经确认后给予发证。超过公告期限不申报登记的,
加收逾期登记费。原发票或合同丢失的,申报人需提供相关
证明,由市处理办公室调查核实确认;属于个人出资交扩大
面积费的,按房改公房出售有关政策执行。
(六)对房地产纠纷问题,由当事人向市处理办公室说
明情况提出申请,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可准予延期申报登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作好
备案。
(七)对处理过程中无人主张的无籍房屋,经市处理办
公室核查,并登报公告,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同时进行权属总
登记和分户登记,在分户登记时向住户收取相关费用。
(八)1999年12月底以前已经确权发证的个人自建平
房,房屋实际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或房屋档案中无规划批
件的,房屋产权人可持产权证到市处理办公室申请查验,现
由本人居住的(出租、营业除外),经市处理办公室统一查
验审核后,一次性处理,符合规定的给予确认换证。
三、处理无籍房屋的收费
对申请登记无籍房屋的原建设单位所欠的建设前期费
用,由市处理办公室统一一次性补收。对在处理无籍房屋期
限内申请登记,一次性补交费用的,具体标准为商业用房40
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工业厂房3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20
元/平方米。对在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期限内不申报登记的,
不享受上述优惠。以上收费不含房屋面积测绘费、公告费和
房屋所有权证成本费。
因申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对应补缴的费用难以承担
的,经市处理办公室核查,采取以房抵费方式,将其房屋拍
卖后所得房款用以按原应交标准抵费。对拒不配合的,依法
强制执行。
这次补收的费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的相关费用。
该项费用属专项资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实行收支“一支
笔”。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大为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明来市房地产局局长
成员:许凤军市房地产局副局长
邓杰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英恩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卫前辉市物价局副局长
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
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局。
办公室主任:许凤军(兼)
成员:付铁男(房地产管理局总工程师)
毛有刚(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科长)
田学祥(市产权处处长)
王晓峰(市房屋监察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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