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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浮动房地产税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函〔2006〕9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浮动房地产税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省建设厅: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比较平稳,呈现健康发展的趋势。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我市将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超过两年转让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超出普遍住宅标准的住房取消契税1.5%的优惠,恢复3%的契税税率;对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转让的,超过普通住房标准的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新的税收政策在流通环节方面有所变化,相应地增加了部分购房人的经济负担和交易成本,必将抑制一部分居住性住房消费,对正在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市认为,在贯彻实施调控措施上应结合实际,有必要在具体细节上做适度调整。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行税收调控的实施意见,防止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在我市地税局征求了省地税局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拟将税收中界定的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从国家一般规定的120平方米适当浮动至140平方米,浮动率约16.6%(按国家规定,对省会等较发达城市最多可浮动20%)。
上述意见,已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市市民居住水平的现状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上述界定也只是局限在税收领域,是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的,请贵厅给予支持。
此函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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