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市政办函〔2006〕11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商品房预(销)售广告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时,必须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工商管理部门及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合格通知书。

各级媒体凭工商管理部门及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合格通知书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同时须符合广告宣传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适时推出网上售房,并对炒房卖号、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收取诚信金、变相预(销)售等违规预售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和打击。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布之时,必须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房价。

三、严格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售后包租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销)售未竣工的商业地产项目。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对采取返租、包租等预(销)售方式的商业地产项目,必须在商业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进行权属登记后进行,同时必须由商业银行出具五年返租担保和资产等量全程担保,否则不准商业地产开发商进行返租、包租形式预(销)售。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严厉打击“一房多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市房产局要在市电视台、《江城日报》上宣传此合同样本及内容,以防止群众受骗。

房地产管理相关机构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房地产、工商、经侦等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继续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款必须存入监管合同约定专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按每平方米20元预留帐户金额,核拨预售款,直到综合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将监管资金全部拨付给开发企业,并通知金融机构,注销监管帐号。承担按揭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监理公司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保证预售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使已售商品房按期竣工,完善配套设施,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六、加强宣传力度,提高购房者的维权意识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同时,房地产、工商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和购房者的维权意识,引导广大市民与购房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通过诉讼渠道进行权利救济。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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