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