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市州政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市州政府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先进市州政府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3—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市(州)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生态省建设,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实现了环境保护投资不断增加、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风险防御能力显著增强,污染减排效果明显,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吉林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结果,省政府决定:给予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等奖奖励;给予松原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二等奖奖励;给予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三等奖奖励。希望获奖的市(州)政府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为根本,坚持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重保护,认真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创造性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有效地控制区域环境污染,不断提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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