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1-3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政办发〔2007〕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政办发〔2007〕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各部门应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送审报告、起草说明、文件草案一式5份,并同时说明公示方式,随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到市政府法制办办理公告手续。
附件:市政府2007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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