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环保局、法制办2007年7月)

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转发通知(苏政办发〔2007〕6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与党委联合)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或者有关错误做法。

(二)清理重点: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4.对环保部门、监察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10日)

学习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转发通知,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

(二)清理实施阶段(7月11日~31日)

各级监察、环保和法制部门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清理范围及重点对本地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纠正,注重对环境保护信访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分析研究,从中理出线索,认真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1日~15日)

各县(市)、区监察、环保和法制部门应于2007年8月10日前向市监察局、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和统计表(统计表格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68号)要求统一填写)。市监察局和环保局在8月15日之前将全市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监察厅和省环保厅。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本级组成由市监察局、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市本级的清理工作和对全市清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突出清理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在组织对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要重点突出对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乡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监察部门配合,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协助,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对清理出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由监察、环保和法制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文机关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与原文件发布范围必须相同;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

(四)各县(市)、区监察、环保和法制部门要及时汇总清理结果,包括违规文件的数量、标题、文号、违规内容、纠正方式、责任追究等情况,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告报送市监察局、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加强督查督办。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县(市)、区监察局和环保局要有组织地查处一批环保违法违纪案件,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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